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96號
TCDV,109,勞補,296,2020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彥妤 

被   告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1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