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鈺珊
相 對 人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6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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