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92號
TCDV,109,勞補,292,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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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鈺珊 
相 對 人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6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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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