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獎金、報酬等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91號
TCDV,109,勞補,29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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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李安淳 



被   告 徐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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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韋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獎金、報酬等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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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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