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李安淳
被 告 徐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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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韋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獎金、報酬等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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