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19號
TCDV,109,勞執,11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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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楊順發 

相 對 人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7月2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5月份 工資2萬4850元、端午節連續出勤3日1500元及6月份工資2萬 4850元,共計新臺幣5萬12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2期給付。 第1期109年8月15日給付新臺幣2萬5000元及第2期109年9月1 5日給付新臺幣2萬6200元。勞方於每期到期日至公司領取。 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准 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9年7月20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 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 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進行調解,於109年7月20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 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 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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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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