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陳國丞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陳奕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育綺
上列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一、本件上訴人陳國丞所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
二、本件上訴人陳奕霏、張育綺二人所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388萬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8元。
三、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因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分別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各自所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