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53號
TCDV,108,重訴,353,2020081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陳國丞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陳奕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育綺 
上列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一、本件上訴人陳國丞所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
二、本件上訴人陳奕霏張育綺二人所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388萬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8元。
三、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因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分別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各自所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