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詹淑慧
詹玉珍
詹琬琛
詹芝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詹釗愷
詹福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