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逢貴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6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