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4號
TCDV,108,訴,404,2020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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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呂玉華 
訴訟代理人 賴榮俊 
原   告 江朗安 
      柳焰宏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5 項「訴訟費用由原告呂玉華負擔3 %、原告江朗安負擔11%、原告柳焰宏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呂玉華負擔3 %、原告江朗安負擔11%、原告柳焰宏負擔13%,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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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