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83號
TCDV,108,訴,378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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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3號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翔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間向訴外人希望創造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希望公司」)承攬運送乙批冷 凍切塊水果、冷凍水果汁以及黑糖等,裝載於乙只40呎冷凍 櫃(40 ' RH )之貨物,自台中運至美國紐約港。雙方約定 由被告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 NETW ORK EXPRESS (TAIWAN)CO . , LTD .;以下簡稱「ONE 公 司」),以MEISHAN BRIDGE 003E 航次負責運送。而原告嗣 將系爭貨物交付被告ONE 公司運送,亦經ONE 公司允為運送 ONE 公司並通知原告到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偉聯公司」)辦理領櫃,並將裝妥貨物之重櫃交至位 於臺中市○○區○○○道00段0 號之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建新公司」)等待裝船出口。原告遂將上情 轉通知希望公司,供其向相關公司辦理提櫃及交櫃作業。詎 原告嗣接獲希望公司通知,因被告偉聯公司於其所開立之貨 櫃交替驗收單(EIR )上記載本貨櫃為「冷凍乾櫃」,且被 告建新公司並未於收受系爭冷凍貨櫃後,將此冷凍貨櫃插電 ,以致貨物發生退冰、臭酸之損壞。希望公司並因此向本院 起訴,請求原告、被告ONE 公司、偉聯公司及建新公司連帶



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現 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案件審理中。依前 開事實,被告偉聯公司以及被告建新公司為運送人,被告ON E 公司履行其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之履行輔助人,倘原告被 判認應為希望公司之貨物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被告ONE 公司,即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3 人則同應對原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求償時效將屆,爰 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等語。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希望公司對原告及被 告3 人起訴求償,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 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屬實。而若原告被判認 應對希望公司負賠償之責,原告方有損害而得對被告求償, 若原告經判決無須賠償,自無向被告求償之餘地。故原告是 否有責及其對希望公司之責任額應為若干等問題,皆須待本 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確定。足見 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故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實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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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