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95號
TCDV,108,訴,3695,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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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雅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偉齡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9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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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