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93號
TCDV,108,訴,3393,2020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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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51萬438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38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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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