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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