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31號
TCDV,108,家訴,3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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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林詒欣 
      林智宏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展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周麗麗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 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 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 於同年8月26日宣判,惟本件原告主張遲延利息計算等事項 尚待查明,是本件此部分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 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本件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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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