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23號
TCDV,108,家訴,23,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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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陽昇 


 
上列上訴人與邱麗月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到院,惟未繳納應徵收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6,198元(及應送
達於邱麗月之上訴狀繕本),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
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及補提繕本),逾期不補下,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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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