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9號
TCDV,107,訴,3729,2020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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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武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9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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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