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68號
TCDV,107,訴,2768,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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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 訴 人 張暐毅(原名張敏隆)


      姚信成即保全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宸葦李宗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3,23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
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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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