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 訴 人 張暐毅(原名張敏隆)
姚信成即保全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宸葦、李宗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3,23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
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