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蔡人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5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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