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69號
TCDM,109,附民緝,6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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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彭兆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緝字第159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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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