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21號
TCDM,109,附民,721,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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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康進發


被   告 陳柏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44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 聲明:㈠被告游進泓陳柏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7,000元。㈡前項判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柏舟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柏舟應與被告游進泓 連帶給付部分,係以該案起訴書(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偵字第28420、30135、32567號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柏 舟與游進泓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事實為依據,惟被告陳 柏舟上開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 訴字第244號判決被告陳柏舟無罪,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中 關於被告陳柏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游進泓 其餘部分之訴,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 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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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