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慶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日所為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六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王文慶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該日言詞辯 論終結。嗣因被告於109 年8 月11日具狀到院表示否認犯罪 ,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