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529號
TCDM,109,訴,1529,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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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



被   告 蔡○○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461、10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因傷害、毀損案件及被告蔡○○因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渠等已分別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張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9、81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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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