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492號
TCDM,109,訴,1492,202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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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初世傑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3196 號、第16960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初世傑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初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衡諸重罪本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於員警查 緝時趁亂逃逸,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業已 坦承犯行,並有證人江錦龍等人所為證述及相關譯文等件在 卷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衡諸 被告所犯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不重,且被告前有 多次緝獲到案紀錄,依其犯罪情節,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 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並審酌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因認維持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又本院 雖於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9日宣判, 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 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 而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 執行之必要性,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經本院斟酌命該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9 年9 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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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