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東華
選任辯護人 陳玉芬律師(法律扶助)
具 保 人 洪齡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8322號、毒偵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齡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洪東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 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當庭告以於109 年6月30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 院依其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及本院諭 知之限制住居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執行 拘提,被告均未居住於住居所而拘提無著;再經本院依具保 人主動陳報之送達處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經具保人親自簽收,惟具 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109年5月26日之準備程序筆 錄、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 1份、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 拘票2紙、報告書2份、本院109年6月10日之刑事報到單1紙 及本院麟刑增109訴1110字第1090065118號函在卷可按;復 以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