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仲達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仲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仲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侵占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 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 年8 月 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5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