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寶元
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寶元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51 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971 號), 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