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古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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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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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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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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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9年3月19日 │108年9月28日 │109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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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速偵│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字第1666號 │第31190號 │第130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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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71號 │109年度簡字第469號 │109年度簡字第734號 │
│實├───┼─────────────┼─────────────┼─────────────┤
│審│判決日│109年4月20日 │109年04月30日 │10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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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中簡871號 │109年度簡字第469號 │109年度簡字第734號 │
│決├───┼─────────────┼─────────────┼─────────────┤
│ │確定日│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20日 │109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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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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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
│ │第10415號 │第9653號(編號1 、2 業經本│第11966號 │
│ │ │院以109 年聲字第3092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拘役5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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