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亞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亞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亞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1 月、3 年6 月、4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 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10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980 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174698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