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33號
TCDM,109,聲,313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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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廖建瑋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建瑋(下稱受刑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3000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 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 年12月15日自行出具保證金3000元後,將其釋放,有被告自 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 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囑託拘 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7 月28日函暨所附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 ,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 定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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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