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52號
TCDM,109,聲,3052,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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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建源


具 保 人 朱育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育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育葶因受刑人高建源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 元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合 法通知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 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 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傳喚, 應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到案執行,該執行傳 票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 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亦依具保人留 存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執行通 知於109 年6 月18日送達於具保人住所,亦已生合法送達之 效力,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等情,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 卷可稽,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足 徵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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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