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正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28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郭正杰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 庭於民國109年4月2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865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 之事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