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11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啓光明知視聽著作檔案「返校」電影 ,係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影一製作 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公開傳輸、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發行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 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 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1 月17日清晨4 時2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號7 樓之1 之住處,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利用 電腦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IP位址:111.246.32.26 :1029 3 )連結網際網路,在btbtt 網站,使用「BitTorrent」軟 體,擅自下載而重製上開影片,並因程式之特性同時公開傳 輸該影片,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等罪嫌;又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而告訴 人已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聲請 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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