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54號
TCDM,109,單聲沒,15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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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緩字第1947號、10
9 年度執聲字第22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自用大貨車壹台(牌照號碼:569-UP)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朝森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8631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確定,109 年4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 押之自用大貨車1 台(車牌為569-UP,詳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第39頁,目前責付於被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朝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86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9 年4 月30日期滿,此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該案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 貨車,為被告所有、供被告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使 用之車輛,惟因靠行在小葫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小葫 蘆公司),故登記在小葫蘆公司名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3-17 頁、第101-102 頁), 核與證人盧全彬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1-113 頁 ),並有上開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以上開車輛 載運廢棄物之照片、靠行契約書附卷可按(見偵卷第43、75 -77 、135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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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葫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