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揚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20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51 4號、第351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共5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物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經查:
(一)被告邵揚凱於民國108年3月3日晚上7時許,在基隆市外木山 濱海地區某處,以沖泡含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咖啡包後飲 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1次。嗣於 同年月4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 上益修車廠內,為警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物等物。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第3515號、109年度 毒偵字第2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第3515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驗餘淨 重35. 0057、2.527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5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109年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228號鑑驗書在卷足
參,又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 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 等扣案物(含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 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並銷燬,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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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檢體外觀 │ 數量 │ 鑑驗結果 │ 純質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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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角形內pq字│4包 │第二級毒品3,4-│純度小於1% │
│ │樣金色包裝 │(驗餘淨重│亞甲基雙氧甲基│ │
│ │(內含褐色粉│合計35.005│安非他命(MDMA│ │
│ │末) │7公克) │) │ │
│ │ │ ├───────┼───────┤
│ │ │ │第三級毒品硝甲│合計純質淨重 │
│ │ │ │西泮 │0.001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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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EBUY商標 │1包 │第二級毒品3,4-│純質淨重0.1179│
│ │圖樣白色包裝│(驗餘淨重│亞甲基雙氧甲基│公克 │
│ │(內含潮解紫│2.5270公克│安非他命(MDMA│ │
│ │色粉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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