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 6 年度偵字第21610 、21857 、26079 號被告張凱旋涉犯強 盜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之斜背包1 個、西瓜刀1 支、摺疊刀1 支, 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張凱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 ,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惟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說明。四、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因業已死亡,前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於106 年10月27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1610 、21857 、 260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紙可 資查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攜至 案發地點,嗣在被告自殺現場查扣取得,或為其所有之物乙 節,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04 號判 決認定在案,亦有該判決書附卷可佐,並經本院審閱無訛, 是該等物品皆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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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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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斜背包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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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瓜刀 │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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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摺疊刀 │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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