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11號
TCDM,109,原附民,1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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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倍毓
被   告 戎湘如
      蔡景樺
      賴俊吉

      葉柏緯
      范妏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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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