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50號
TCDM,109,原訴,50,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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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昇



選任辯護人 徐俊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卓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 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劉勝恩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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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