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72號
TCDM,109,交簡附民,7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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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張麗惠
被   告 黃智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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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燕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74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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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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