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033號
TCDM,109,交易,1033,202008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修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修瑋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下午,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福林路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 時4 分許,在該路段與國安 一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紅燈甫變為綠燈時,欲起步右轉進 入國安一路行駛,其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 右轉,適有告訴人劉昱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同向右側直行而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2 車因此 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肱骨頸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 人成立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成果報告書、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8頁、第41頁),依上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