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022號
TCDM,109,交易,102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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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琳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琳坤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9 時34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救護車載送病患、家屬及救護 員執行緊急任務,沿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由崇德十路往松竹 路方向行駛,於紅燈時段進入紅燈管制之四平路與崇德八路 交岔路口,應注意左方綠燈行向進入路口之車輛安全,依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 進入上開交岔路口。適告訴人賴詠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八路由梅川東路往敦化 路方向行駛,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避讓鳴警笛閃燈執行緊急任 務之救護車先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即貿然以時速69至71公里之車速超速行駛至上開 交岔路口,其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身遂與被告所駕駛車輛之 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胸壁挫傷、右上肢擦挫傷、 頸部撕裂傷(1 公分)、頭部挫傷之傷害,並導致疑似心絞 痛、非風濕主動脈瓣閉鎖不全、非風濕性二尖瓣閉鎖不全、 主動脈粥樣硬化、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之症狀,因認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 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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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