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943號
TCDM,109,中簡,943,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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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記載「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 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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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