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麗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2至13行「真空保 溫瓶350ml1個(價值599 元)」,應更正為「真空保冷瓶35 0ml1個(價值599 元)」,證據部分並增列「家樂福交易明 細表列印」、「犯罪現場圖」、「家樂福平面圖」等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謝麗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下午5 時49分許,徒手竊取告訴 人徐苡宸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乃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各 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論 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乘店員無暇 照看之機,即恣意竊取告訴人陳列於貨架之上開財物,顯見 其法紀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同時危害社 會治安,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獲取原諒,所為殊 有不該;又被告前於102 年間,即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679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素行難認良好,益見其自我控管能力薄弱;惟念及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行竊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竊得財物之價值與數量、犯罪所生危害、 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等物,固屬其實際犯罪所得,惟該等商 品皆已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證, 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俱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是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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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物品名稱 │ 價格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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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舒摩兒浴潔甜美香氛│373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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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媚比琳眼唇卸妝液 │195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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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純白專科亮顏霜 │738元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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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嫩粉餅310 裸膚 │306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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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完美上相透亮妝前乳│1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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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IT ME腮紅紅酒 │238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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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IT ME腮紅薔薇 │238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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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巧虎兒童牙膏 │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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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淨白清新漱口水青檸│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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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妙管家250ml │998元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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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真空保冷瓶350ml │5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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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樂扣保溫杯500ml │84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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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膳魔師輕量350ml │1798元│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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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口袋保溫杯150ml │698元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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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口袋保溫杯250ml │3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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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象印保溫杯金 │999元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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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
被 告 謝麗燕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麗燕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自民國102 年3 月15日起,至103 年3 月14日止。詎仍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109 年7 月30日17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之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徒手竊取該賣場安全警衛長 徐苡宸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舒摩兒浴潔甜美香氛1 個【價 值新臺幣( 下同) 373 元】、媚比琳眼唇卸妝液1 個(價值 195 元)、純白專科亮顏霜2 個(價值共738 元)、嫩粉餅 310 裸膚1 個(價值306 元)、完美上相透亮妝前乳1 個( 價值199 元)、FITME 腮紅紅酒1 個(價值238 元)、FITM E 腮紅薔薇1 個(價值238 元)、巧虎兒童牙膏1 個(價值 99元)、淨白清新漱口水青檸(價值99元)、妙管家250ml2 個(價值共998 元)、真空保溫瓶350ml1個(價值599 元) 、樂扣保溫杯500ml1個(價值849 元)、膳魔師輕量350ml2 個(價值1798元)、口袋保溫杯150ml 2 個(價值698 元) 、口袋保溫杯250ml1個(價值399 元)及象印保溫杯金(價
值999 元)等物,得手後,藏放於所攜帶之購物袋內,未至 櫃檯結帳,即欲攜帶上開竊得之物離開現場,適為徐苡宸發 現而報警,經警到場處理後,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始查知上 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店委任徐苡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麗燕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徐苡宸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 片2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 上開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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