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2001號
TCDM,109,中簡,2001,202008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彩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45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彩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二)第3 行「 使該車之排氣管」補充為「使該車之坐墊、排氣管」、犯罪 事實欄一(四)第3 行至第4 行「使該車之車體、龍頭及儀 表板處均遭白色噴漆覆蓋,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 功能而不堪使用」補充為「使該車之車體、龍頭、儀表板處 及放置在該機車座墊上之安全帽均遭白色噴漆覆蓋,而減損 上開車輛及安全帽原有之外型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證據 部分「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 份」更正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5 份」,另補充「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巡邏機車、偵防機車 保管人名冊、台中市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各 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阮彩鳳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 (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同法第13 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被告所犯5 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爰審酌被告無故以噴漆 噴灑之方式,毀損告訴人林祐聖黃和清鍾惠媚沈政興 所有之機車及員警楊斯堯職務上掌管之機車,公然挑戰公權 力,無視國家法治,並致告訴人等受有損害,且迄未能與告 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復衡以被 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宣告拘役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另扣案之噴漆1 罐,雖係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



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13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 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4563號
被 告 阮彩鳳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彩鳳因不詳原因,先後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百能牌白色 噴漆1罐,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一)於民國109年5月8日晚上5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 號前,以前述噴漆噴灑林祐聖所有,停放在前揭處 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該車之車頭面 板處遭白色噴漆覆蓋,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功



能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祐聖
(二)於同年月8 日下午6 時08分許,以前述噴漆噴灑黃和清所 有, 停放在前揭處所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 使該車之排氣管、 排氣管防燙板處均遭白色噴漆覆 蓋,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 生損害於黃和清
(三)於同年月9 日中午12時19分許,以前述噴漆噴灑鍾惠媚所 有, 停放在前揭處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使該車之坐墊、排氣管、排氣管防燙板及車體處均遭 白色噴漆覆蓋,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功能而不 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鍾惠媚
(四)於同年月9 日中午12時51分許,以前述噴漆噴灑沈政興所 有, 停放在前揭處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使該車之車體、龍頭及儀表板處均遭白色噴漆覆蓋, 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生損 害於沈政興
(五)嗣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楊斯堯為 偵辦前述機車毀損案,於同年月10日凌晨0 時07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警用機車前往前揭地址進行調查, 詎料遭阮彩鳳趁其不備,又以上開噴漆噴灑該警用機車之 車頭面板處,而減損上開車輛原有之外型美觀功能而不堪 使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經楊斯堯以現行犯 當場逮捕阮彩鳳,並扣得前述噴漆1罐,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林祐聖黃和清鍾惠媚沈政興楊斯堯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阮彩鳳矢口否認涉有上開毀損犯行。經查:上開犯 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祐聖黃和清鍾惠媚、沈政 興及楊斯堯於警詢中指述甚詳,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西屯派出所警員楊斯堯於109 年5 月10日出具之職務報 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估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 份、現場照片暨 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4張在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 一(一)至(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如犯罪事實 一(五)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查被告4次毀損及 1 次毀損公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末 查扣案之噴漆1 罐,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 依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 尚 勳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 告訴人、 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 , 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