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99號
TCDM,108,附民,49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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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阮文堅(NGUYEN VAN KIEN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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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