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3號
TCDM,108,訴,4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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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承德



      陳良誌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陳秋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承德犯如附表一、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二、陳良誌犯如附表一、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三、陳秋雯犯如附表一、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劉承德陳秋雯係同居男女朋友(現為夫妻關係),陳良誌陳秋雯係朋友關係,劉承德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成立人 頭行動電話門號冒辦集團,由劉承德負責提供集團所需資金 ,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僱請陳良誌、陳秋 雯加入集團(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無罪確定,不 在本案起訴範圍)。劉承德並印製「親愛的大陸領隊你好: 想賺外快嗎?既簡單又合法!月入十萬!台灣電信專營相關 配件收購」等推銷名片,與陳良誌共同持往南投縣埔里鎮中 台襌寺等大陸旅客聚集之觀光景點發送,擴大召募具有犯意 聯絡之大陸「遼寧海外旅行社」領隊付玉及「江西光大旅行 社」領隊龔彩云(2 人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均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491號判決有罪確定)加入人頭 行動電話門號冒辦集團,專務共同冒辦大陸地區來台旅客行 動電話門號轉賣跨境詐欺人員取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罪。
二、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與付玉、龔彩云5 人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付玉每次帶團入境臺灣前,先與陳良誌聯絡,告知陳良誌該 次旅遊行程路線及住宿飯店,由陳良誌轉告劉承德劉承德 即尋找該次旅遊路線、飯店附近,得由中國大陸地區領隊或 臺灣地區代辦人單獨代辦中國大陸地區旅客之行動電話門號 預付卡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通訊門市,再轉知 付玉各該通訊門市名稱、地址、電話。而付玉分別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帶團入境臺灣後,即利用領隊身分,先向同 團團員佯稱可代為保管團員所有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 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證件以防止弄丟, 而取得同團大陸籍團員之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 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文件;其後,則由劉承德 等人搭載,或由付玉自行持上開證明文件,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地點,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電信業者,未得如附表一 所示申請人之同意,冒用其等之名義,或由付玉自行,或由 受劉承德所委託、不知情之陳怡臻、王信超等人擔任代辦人 ,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團員之簽 名,偽造完成用以表彰各該團員本人或授權他人向附表一所 示電信業者申辦附表一所示門號用意之私文書後,並交予如 附表一所示電信業者之門市人員而行使之,致各承辦人員均 陷於錯誤,誤認係如附表一所示申請人本人或由本人委託申 辦門號使用,遂交付付玉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 卡。付玉取得預付卡後,如在臺中市區,即與劉承德、陳良 誌相約見面交付,若在臺中市以外,則透過黑貓宅急便寄送 到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黑貓宅急便臺中西屯一營業 所(收件人陳先生,電話0000-000000 ,即陳良誌持用之行 動電話),再由陳良誌劉承德前往領取。其等因此而取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合計430 枚,足生損害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及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對預付卡 門號管理之正確性。付玉每張門號可獲得200 元報酬,則其 先後獲得總計8 萬6,000 元之報酬(即430x200= 8萬6,000 元)。
龔彩云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帶團入境臺灣後,即利用領 隊身分,先向同團團員佯稱可代為保管團員所有護照、中華



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證 件以防止弄丟,而取得同團大陸籍團員之護照、中華民國臺 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文件;其 後,則由劉承德搭載,或由龔彩云自行持上開證明文件,於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業者, 未得如附表三所示申請人之同意,冒用其等之名義,或由龔 彩云自行,或由受劉承德所委託、不知情之陳怡臻、王信超 等人擔任代辦人,而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 三所示團員之簽名或蓋用印文,偽造完成用以表彰各該團員 本人或授權他人向附表三所示電信業者申辦附表三所示門號 用意之私文書後,並交予如附表三所示電信業者之門市人員 而行使之,致各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係如附表三所示 申請人本人或由本人委託申辦門號使用,遂交付龔彩云如附 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龔彩云取得預付卡後,如 在臺中市區,即與劉承德陳良誌相約見面交付,若在臺中 市以外,則透過黑貓宅急便寄送到臺中市○○區○○路0 段 00號黑貓宅急便臺中西屯一營業所(收件人陳先生,電話00 00-000000 ,即陳良誌持用之行動電話),再由陳良誌、劉 承德前往領取。其等因此而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 號預付卡合計91枚,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人及台 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對預付卡門號管理之正確性。龔彩云每 張門號可獲得100 元,則其先後獲得總計9,100 元之報酬( 即91x100=9,100元)。
三、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與付玉、龔彩云 5人均可預見他人 刻意蒐集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使用,將可藉由蒐集之行動電 話門號SIM 卡,遂行以詐欺取財為目的犯行,且其發生並不 違背其本意的情況下,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以前述方式取得付玉、龔彩云冒 名申辦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預付卡門號後,或印製內容 為「專賣已開通全新外籍預付卡、臺灣大哥大、遠傳、台灣 之星、3 、4G、適合房仲、八大行業、收放款、身分不願曝 光者使用、每張$1600/張、10張以上每張$1500/張」名片散 發予不特定人,或到「捷克論壇」網站刊登廣告、尋找買家 ,或透過LINE、微信(暱稱一卡通)向不特定人兜售,以每 張門號1,600 到1,700 元不等之價格,轉售予附表二、四綽 號「世明」、「家偉」、「小陳」、「金寶」、「疲勞」、 「有朋」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認「世明」、「家偉 」、「小陳」、「金寶」、「疲勞」、「有朋」及其他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用作犯罪工具。陳秋雯則負責接聽客戶來電、



登打維護銷售行動電話明細檔案(excel 檔案名稱『卡資』 、『新』)及送貨事宜。「世明」、「家偉」、「小陳」「 金寶」、「疲勞」、「有朋」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 付玉、龔彩云所冒名申辦如附表一、附表三之預付卡門號後 ,即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就 付玉之團員申辦之預付卡部分,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 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就龔彩云之團員申辦之預付卡部分,以如附表四所示 之時間、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得如 附表四所示之物。共詐得675 萬751 元(即566 萬6,000+10 8 萬4,751 = 675 萬751 元)。陳良誌陳秋雯每月可領取 3 萬元薪資。劉承德每張門號則約可賺得1,400 到1,500 元 (即轉售價格1,600 元-200元付玉抽佣或-100元龔彩云抽佣 =1,400或1,500 元),則劉承德此部分可得72萬9,400 元到 78萬1,500 元不等之所得【即(430+91)x 1, 400=72 萬9, 400 元;(430+91)x 1,500= 78 萬1,500 元】。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 第六大隊(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於107 年2 月21日下午8 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西悠飯店」拘提付玉到案;另於107 年 4 月12日下午7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香富 飯店」拘提龔彩云到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 引用之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經檢察官、被告3 人及被告陳良誌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或同意具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22 頁,本院卷二第27、78至79頁),且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劉承德陳秋雯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坦承不諱( 見107 偵6230號偵卷二第1 頁反面至5 、51頁反面至53,第 43至45、59至60頁反面;107 偵11009 號偵卷第89頁反面至 93、139 至141 頁,第131 至133 、147 至148 頁反面;本 院卷一第118 、119 頁、卷二第26、98頁),被告陳良誌於 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犯行坦承不諱(見107 偵6230號偵卷二第34至35、55頁反面 至57頁,本院卷一第118 至119 頁、卷二第98頁),核與證 人即共犯付玉、龔彩云於警詢陳述與偵查中證述相符(見10 7 偵6230號偵卷一第8 至9 、11至14頁反面、146 至148 頁 反面,193 至195 頁反面;107 偵11009 號偵卷第8 頁反面 至12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亦與證人即代辦人王譯逢於 警詢陳述與王信超於警詢陳述及偵查中證述相符(見107 偵 11009 號偵卷第219 至220 頁反面、216 至217 頁反面、25 7 至258 頁),並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育平、林姵岑、少年陳 ○霖、羅東俊鄭香美、鄭木枝、黃鳳蓮王素梅、朱筱茵 、張宇靖、劉于慧、曾玉妹、王盛沼、郭傑誠、陳岳泰、涂 敏焜、曾金德、林玉芳、鍾緣嬌、羅桂玲、黃郁家、羅仕星 、陳燦榮、江順興、劉昌文、孫清發、黃煥東、周淑琴、鄭 雲蘭、簡宇亭、黃金蓮等人及被害人盧建谷林德交、林炷 煌、張美惠、王銘政於警詢陳述大致相符(見107 偵6230號 偵卷一第66至67、68至69、71至72、73至73頁反面、81至83 、85至86、87至88頁反面、89至89頁反面、91至92、93至94



、95至95頁反面、96至96頁反面、98至98頁反面、100 至10 1 、102 至103 、104 至104 頁反面、106 至107 、112 至 113 、115 至116 、117 至118 、121 至122 頁,107 偵11 009 號偵卷第34頁至反面、39至40、42至43、44至45、46至 47、49至50、51至52、56至57頁,本院卷一第147 至152 、 165 至168 、297 至299 、277 至279 、223 至225 、 243 至247 、255 至259 、363 至366 、210 至212 、277 至27 9 頁,107 偵6230號偵卷一第108 至109 、110 頁至反面, 107 偵11009 號偵卷第36至37、39至40、54至54頁反面), 另有1.劉承德與付玉通訊監察譯文表、劉承德與付玉蒐證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付玉 書寫「李洪鑫」等19人名字簽名、付玉詐欺被害人明細表、 付玉團員申請預付卡門號明細、付玉團員申請台灣大哥大預 付卡門號明細、付玉團員申請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明細、台 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遼寧海 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團體行程資料、團體團員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林育平宅急便收執聯、新竹物流收執聯、林姵岑 存摺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羅東俊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鄭香美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2 紙、玉山銀行 存款回條、無摺存款收執聯2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郵政入戶匯款申 請書2 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回條聯、陳燦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木 枝壯圍鄉農會古亭分部匯款申請書2 紙、王素梅第一商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王素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張宇靖 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永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王盛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 請書代收入收據、郭傑誠台新銀行AT M交易明細表、陳岳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涂敏焜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書回條、曾金德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盧建谷臺灣土地銀 行匯款申請書、林德交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林玉芳郵政入 戶匯款申請書、鍾緣嬌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羅桂玲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2 紙、林燕珠報案紀錄、林燕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郁家京城銀行匯款委任書、黃郁家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劉承德與龔 彩云通訊監察譯文表、劉承德龔彩云蒐證照片(見107 年 偵6230號偵卷一第16、17、18至19、20、21、34、22至25、 28至31、26至27、32至33、35、36、37、38、39、40、41、



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 55、56至62、64、65、67頁反面、69頁反面、74、75至80、 84、86頁反面、90、90頁反面、94頁反面、97頁正反面、99 頁、101 頁反面、103 頁反面、105 、107 頁反面、109 頁 反面、111 、113 頁反面、114 、114 頁反面、118 頁反面 至119 頁反面、120 、120 頁反面、122 頁反面、123 頁正 反面、196 、197 至199 、200 至202 頁),2.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承德與台哥大漢口 店通訊監察譯文表、龔彩云團員申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 明細、龔彩云團員申請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明細、龔彩云團 員申請預付卡門號被害人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08號刑事 判決(見107 年度偵6230號偵卷二第6 至8 、16至23、30、 31、32、40至42、46至48、63至124 頁),3.龔彩云團體團 員資料、團體行程資料、龔彩云團員申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門號明細、龔彩云團員申請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明細、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龔彩云警詢時 書寫「秦萌」等8 人名字、龔彩云詐欺被害人明細、龔彩云 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 證、龔彩云出入境資料、江順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冬山 鄉農會匯款申請書、林炷煌申設之臺中市太平區農會存摺影 本、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張美惠郵政匯票 申請書、張美惠通話紀錄、簡訊截圖、劉昌文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孫清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黃 煥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 紙、存摺內頁影本、提 款卡影本、周淑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鄭雲蘭申設 之花蓮二信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花蓮二信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王銘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簡宇亭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GA SH 遊戲點數卡號及卡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7 偵11009 號偵卷第15頁 正反面、16、17、18至20、25、26、27至28、30至33、35頁 正反面、37頁反面至38頁、40頁反面、41、43頁反面、45頁 反面、47頁反面至48頁反面、50頁反面、52頁反面至53頁反 面、55頁、57頁、58至58-1頁反面、222 至224 頁),4.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龔彩 云團員申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門號明細、龔彩云團員申請遠 傳電信預付卡門號明細、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大陸居民 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李美昌 申辦門號、諶荷英申辦門號、高南兵申辦門號、蘇婷申辦門



號、葉光許申辦門號、彭志飛申辦門號、喻冬蘭申辦門號、 彭永生申辦門號、彭明輝申辦門號、彭湯德申辦門號、樊冬 茹申辦門號、秦萌申辦門號、郭強強、彭積章申辦門號、彭 培良申辦門號、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 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常國虎申辦門 號、王明明申辦門號、魏丹申辦門號、鞏艷申辦門號、張壽 祥申辦門號、畢厚軍申辦門號、王惠春申辦門號、徐雁申辦 門號、叢麗華申辦門號、鍾美華申辦門號、葉思佳申辦門號 、代成順申辦門號、呂秀云申辦門號、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1491號刑事判決(見107 偵17381 號偵卷第55至56、80、82 、83至85頁反面、86至88頁反面、89至91頁反面、92至94頁 反面、95至97頁反面、98至100 頁反面、101 至103 頁反面 、104 至106 頁反面、107 至109 頁反面、112 頁反面至11 5 、115 頁反面至118 頁、118 頁反面至119 頁反面、 120 至122 頁反面、123 至125 頁反面、128 至131 、132 至13 5 、136 至139 、140 至143 、144 至147 、148 至151 、 152 至155 、156 至159 、160 至163 、164 至167 、 168 至171 、172 至173 、174 至177 、180 至181 頁),5.扣 案電腦內EXCE L檔案列印資料、少年陳○霖申辦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開戶資料、提款卡照片、少 年陳○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 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 行證:邢俊申辦門號、黃金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 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職務報告、莊旻彥雲林縣警察局 員警工作記錄簿、羅仕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林燕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員警工作 紀錄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燦榮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黃鳳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黃鳳蓮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截圖、手機通話記錄、王銘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 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影本、劉于慧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警示帳戶通知顧客信函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函及檢附帳號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交 易明細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函 及檢附劉于慧申辦帳號帳戶個人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郵局函及檢附賴柏辰申辦帳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臺灣銀行南門分行函及檢附羅仕星申辦帳號帳 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通報系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趙巧吟申 辦元大銀行帳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陳 燦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燦榮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宜蘭縣 頭城區漁會匯款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萬華分行函及檢附羅 仕星申辦帳號帳戶客戶帳戶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羅仕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大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號函【部分門號申請書,因承辦門市未回送,無法 提供】、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 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王剛申辦門號、由娟 申辦門號、張書玉申辦門號、張雙申辦門號、台灣大哥大預 付卡申請書、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入出境許可證、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自然人專用)上立委 託書人欄、受委託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邢俊申辦門號、 邢國軍申辦門號、都淑梅申辦門號、包藝冰申辦門號、秦雨 申辦門號、喻冬蘭申辦門號、彭志飛申辦門號、彭積章申辦 門號、黃甫生申辦門號、蘇婷申辦門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函【6 門門號申請書,因承辦門市人員未回送,無法 提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申請書已過保留期限 ,故無資料可提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 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25 至139 、153 至15 7 、157 至161 、169 至186 、189 至1910-1、209 、 213 至217 、219 、218 、221 至222 、226 至232 、233 至23 5 、237 、239 至241 、251 至253 、256 、261 至265 、 267 、269 至273 、275 、281 至287 、289 、301 至 303 、305 、315 至317 、319 、343 至345 、347 至349 、35 1 至357 、359 、367 至371 、373 至375 、377 至378 、 379 、383 至389 、391 至395 、399 、403 至406 、 411 至417 、443 至445 、447 至449 、419 至429 、431 至44



1 、451 至461 、463 至467 、469 至473 、475 至479 、 481 至485 、487 至491 、493 至497 、499 至503 、 509 、519 頁,本院卷二133 至279 頁),上開1.至5.等資料在 卷可稽,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 性,核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證據。
二、被告陳良誌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辯稱申辦門號後係由被告劉承德拿去轉賣,被告劉承 德說門號是用來辦給房屋仲介使用,仲介公司需要很多門號 ,需要做小廣告,怕環保局會來開單,所以有賣給房屋仲介 的經驗,也有發很多訊息給房屋仲介,伊並沒有參與販賣預 付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8 至119 頁),辯護人亦為被告 陳良誌辯護稱被告陳良誌只負責與領隊接觸,只知道未經旅 客同意申辦門號卡片,取得門號後也是交給被告劉承德收購 ,證件辦理預付卡的目的不是為了要幫助詐欺,是一般其他 仲介業所用,且被告陳良誌只是負責前端作業,至於被告劉 承德要出售給誰,被告陳良誌並不知情,被告劉承德也是跟 被告陳良誌說一般仲介使用而已,並沒有說到會有參與詐騙 情形,有關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應該沒有不確定故意等語。然 查,對於臺灣多年來詐騙猖獗,皆是利用人頭門號作為詐騙 工具,被告陳良誌自承依照伊智識及工作經驗係知道,且知 道與被告劉承德跟大陸地區領隊合作,冒用團員名義去申辦 預付卡門號,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販售預付卡,且當初被告劉 承德找伊是說收購後就交給伊去處理,就是要去販售,且知 道被告劉承德有透過網路及散發小廣告來販售預付卡,業經 被告陳良誌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至於被告劉 承德自承當時為了賣預付卡要貼小廣告,所製作的廣告內容 雖有提到「身分不願曝光者使用」的文字,但被告陳良誌並 沒有看到,有跟被告陳良誌說是上網販售預付卡,像八大行 業或是賭博的人就是身分不願意曝光的,也包括要從事犯罪 行為的人,即便犯罪行為人從事詐欺行為,伊也不排斥販賣 給他,沒有跟被告陳良誌說販售的對象,一開始跟被告陳良 誌說是賣給房仲是為了讓他跟領隊這麼說,因為如果沒有這 樣講的話,有些領隊不見得願意配合,所以才這樣講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00 至101 頁)。審酌本件涉及521 張電話門 號預付卡之販售,販售數量龐大,且以網際網路及小廣告方 式發送販售訊息,如此大規模之販售過程,被告陳良誌主觀 上實不可能未為預見,且會以高價向其等購買人頭預付卡者 ,固然有部分可能僅係想要單純隱匿對外從事社交之身分者 ,然亦包含從事詐欺犯罪等相關人員,況被告劉承德上網販 售及發送小廣告,對於販售對象並無任何篩選或防範措施,



被告陳良誌自可預見實施詐欺之人員購買使用,縱使發生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故被告陳良誌辯稱主觀上並無 預見販售人頭預付卡會幫助詐欺取財等語,實不足採信。是 以,被告陳良誌主觀上對實施詐欺取財之人向被告劉承德收 購行動電話門號持以不法使用之情節,自亦有所認識。三、至於附表二編號3 綽號「世明」之人向被告劉承德購買取得 附表一編號118 門號之預付卡後,以電腦設備在網路上刊登 不實資訊,並提供該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詐騙告訴人羅仕星 提供帳戶等資料;附表二編號10綽號「小陳」之人向被告劉 承德購買取得附表一編號201 門號之預付卡後,以電腦設備 在網路平台刊登不實資訊,並提供該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詐 騙告訴人林姵岑加以匯款;附表二編號20綽號「疲勞」之人 向被告劉承德購買取得附表一編號369 、396 門號之預付卡 後,以假冒新北市政府健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等政府機 關公務員,致告訴人鄭香美陷於錯誤,依上開門號電話指示 加以匯款;附表二編號25、26綽號「疲勞」之人向被告劉承 德購買取得附表一編號412 門號之預付卡後,以電腦設備在 網路上刊登不實資訊,並提供該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詐騙告 訴人張宇靖、朱筱茵陷於錯誤加以匯款,上開詐騙之綽號「 世明」、「小陳」、「疲勞」等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罪,則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 秋雯對於大量提供預付卡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當有所認 識,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且實施詐欺行為之人以網際網路散 布或以冒用公務人名義等方式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已形成為 詐騙行為普遍之型態,且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對此亦廣為宣 傳防範,以被告3 人已長期聯絡大陸導遊冒用團員名義申辦 預付卡,再將之出售於有使用他人電話門號之需求者,對此 作業情況自不能諉為不知,被告3 人之行為造成告訴人羅仕 星、林姵岑、鄭香美、張宇靖、朱筱茵等人遭受詐騙,自應 對此等部分負幫助加重詐欺犯罪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被告劉承德陳秋雯已自白行使偽造私文書、幫 助詐欺取財犯行且與相關事證相符,被告劉承德陳秋雯雖 否認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良誌否認參與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其等所為之辯解要無可採 ,被告陳良誌辯護人所辯護亦無從為其有利認定已如前述。 另就被告3 人對於取得其等所提供預付卡者,所為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冒用公務員名義方式實施詐欺行為,即如附 表二編號3 、10、20、25、26所示犯行部分,被告3 人就此 部分應負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責任,是本件事證業臻明 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就事實二㈠、㈡之附表一、 三各該編號「申辦人、申報時間、申報地點、門號、文書、 偽造署押」等欄所示冒用大陸團員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取 得SIM 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另就事實三之附表二、四各該編號「使用門號、 被害人、交付或匯款時間、詐欺方式」等欄所示將冒辦之預 付卡門號販售予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部分,其中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莊旻諺雖有接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使用LINE向其詐騙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 密碼,固然已著手為詐騙之行為,然因被害人莊旻諺並未陷 於錯誤,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交付(其 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六簡 字第254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此部分係屬詐欺取財 未遂,是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 1 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至其餘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 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 財罪。
㈡起訴書雖認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3 人就事實三所示 販售預付卡門號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依 照詐欺被害人之證詞,係以猜猜我是誰、謊稱健保卡遭盜用 、假求職、假貸款等詐欺手法,並未呈現有3 人以上行為人 行騙之指證述內容,起訴意旨就此部分亦未詳載該等詐欺集 團有何符合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事實,卷內復無積極 證據顯示該等詐欺集團有3 人以上之詐騙情形,此部分起訴 法條尚屬有誤,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應予變更 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 欺取財罪。另附表二編號3 、10、20、25、26部分漏未論及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3 款之加重條件,亦有未合 ,惟此部分僅涉及加重條件之增減,且屬實質上一罪,毋庸 變更起訴法條。再就附表二編號1 構成幫助詐欺未遂,而既 遂、未遂僅屬犯罪實施階段之認定,尚不涉及起訴法條之變 更。至被告劉承德陳良誌陳秋雯3 人就事實二㈠㈡部分 所冒名申辦之預付卡門號,固係以偽造文書之施用詐術方式 ,致各該電信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各該申辦之 SIM 卡,該SIM 卡為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證),係一晶片,為 有體物,固然業已該當詐欺取財之客觀構成要件,然各該電



信公司門市於受理名義人所申辦預付卡時,係以每張預付卡 收取300 元通話費用後交付SIM 卡予申辦人,此由被告劉承 德、陳良誌供證述每張申辦費用300 元等語可明,此外,被 告劉承德等3 人並未取得手機或其他物品,是被告劉承德等 人既然繳交依約應付之費用方取得該枚SIM 卡,復未取得尚 未為對待給付之其他財物,因此,就冒辦取得該枚SIM 卡而 言,被告劉承德等3 人主觀上顯然缺乏無意支付相當對價之 不法所有意圖,而與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有間,尚難 繩以該罪之責,此部分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又在預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偽造各該團員之 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3 人就分別與共犯付玉、龔彩云合作盜辦門號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 處。
㈤被告3 人利用不知情之代辦人陳怡臻、王信超向台灣大哥大 門市代辦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㈥被告3 人就共犯付玉各次入台期間(附表一所示)共5 次、 共犯龔彩云入台期間(附表三所示)共1 次,所共同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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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