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98號
TCDM,108,訴,129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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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聖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8317、9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榮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聖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5日18時7分許,以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海龍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訊,約定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所附近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前碰面,隨即於同日19時10分許 ,在上開便利商店附近道路上,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 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海龍,而販賣 上開毒品予張海龍。又被告於107年9月20日19時10分許,以 上開行動電話,與張健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繫,相約在被告上開居所,以1000元代價交易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同日晚上8時20分許,經張健華聯 繫後進入被告居所後,在該屋廚房內交付1000元予被告,並 由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方式,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健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以 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 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刑事訴訟上之 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 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 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另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 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 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 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 邀輕典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 疑。是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 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 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又關於毒品施用者其所稱向某人



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係指毒品購買者之供 述縱使並無瑕疵,仍須補強證據佐證而言,以擔保其供述之 真實性。該所謂補強證據,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 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 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張海龍張健華於警詢及偵訊 時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107年9月15日18時7分許、18時47分許、19時5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7年9月20日19時10分許、20時 0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9年9月15日,曾與張海龍見面,並於 107年9月20日,曾與林懷志見面,而當時張健華人在外面之 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跟 張海龍當時沒有交易毒品,我們當時見面是談樹瘤的事情; 我當天有跟林懷志見面,但沒有交易毒品,我跟林懷志見面 的時候,張健華在,但張健華只是載林懷志過來而已,他人 在外面,林懷志跟我見面是談牛樟菇的事情,並沒有交易毒 品等語。經查:
(一)關於證人張海龍證述其於107年9月15日19時10分許,在被告 居所附近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外,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 非他命之證詞,是否可採信之部分:
1.證人張海龍於108年3月5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最後一 次吸食毒品安非他命係於何時、地?如何吸食?吸食毒品之 器具現在何處?)107年9月15日曾經跟王榮聖購買安非他命 一次,但是想到老婆跟小孩我就沒有吸食,將購買的安非他 命丟掉了。」、「(問:你是如何向王榮聖之人購買安非他 命?是如何進行連絡交易買賣毒品事宜?)我每次要向王榮 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時,我都是利用我所使用的0000-00000 0號電話與王榮聖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詢 問他現在人在哪裡、現在方便嗎、我約在何處見面,以進行 毒品安非他命買賣交易。」、「(問:你打電話給王榮聖時 約在砂鍋魚頭見面是為何事?)我要向王榮聖購買安非他命 。」、「(問:你與王榮聖通話內容並未提及要購買毒品安 非他命情事,你這樣講王榮聖如何知道你是要向他購買毒品 安非他命?)我們有吸食毒品為了避免電話遭監聽查緝,雙 方都有默契、在電話裡不會講得很清楚,他聽到我的聲音就 知道我是誰,他知道我是找他就是要購買毒品安非他命。」



、「(問:你於何時、地開始向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吸 食?)我於107年9月15日19時10分左右開始向王榮聖購買毒 品安非他命吸食。」、「(問:你跟王榮聖購買安非他命吸 食,最後一次吸食的時間?地點?)在107年9月15日20時左 右,在台中市大甲區大甲溪旁,我在我所駕駛之自小客車 4135-U2車上吸食。」、「(問:你如何吸食安非他命?) 我將安非他命裝入玻璃球內,用打火機燒烤成白煙後,導入 吸食器後用鼻子吸食管子冒出的白煙。」、「(問:【警察 提示監察王榮聖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電 話譯文資料供你指認】上記電話於107年9月15日下午18時7 分及107年9月15日下午18時47分、107年9月15日下午19時5 分與你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譯文,是否就是 你向王榮聖購買毒品施用之通話內容?譯文內容是否均屬實 ?是否需要重新撥放上記對話之監錄內容?你有無其他辯釋 ?)上記3通譯文內容確實是我向王榮聖購買毒品時之電話 對話內容,不需要重新撥放電話對話之監錄內容,我沒有其 他辯解。」、「(問:承上譯文內容中,『我到了;好、5 分鐘就到』是何意思?)『我到了』是代表我到了毒品交易 地點,王榮聖跟我回答『好,5分鐘就到』,就是通話時間 隔5分鐘他就到達交易毒品。」、「(問:上記通話內容是 你向王榮聖購買何種毒品?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哪裡? 數量及價錢是多少?毒品如何包裝?毒品是由何人交給你的 ?)我以電話向王榮聖購買毒品後約5分鐘後,我在107年9 月15日19時10分許,在王榮聖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外,以 新臺幣1千元,向王榮聖購買安非他命1包(用夾鏈袋包裝) ,重多少公克我不清楚,毒品是王榮聖親手交給我的。」、 「(問:你於何時、地將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錢交給王榮聖 的?)我是在他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外面,當場拿現金 1千元跟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於上記 時、地向王榮聖所購買之安非他命現於何處?)我於上記時 、地向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後,已於當日20時許在台中 市大甲區大甲溪旁4135-U2自小客車內吸食用完了。」、「 (問:你總共向王榮聖購買過幾次安非他命?)共購買1次 ,如上述譯文之1次。」等語。
2.嗣於108年3月5日偵訊時證稱:「(問:承上記錄,你約對 方去吃沙鍋魚頭要做何事?)要買安非他命。」、「(問: 你為何6時07分問,後來6時47分又打一通電話給對方?)那 時我本來再往大甲路上,我47分已經到對方附近。」、「( 問:晚上7時05分又打一通電話給對方?)我已經到對方家 附近,叫對方出來。」、「(問:你何時交易?)這通電話



後約7時10分。」、「(問:對方多少人到場?)王榮聖1人 。」、「(問:你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跟對方拿1千 元的毒品,對方交給我一包重量不知道的安非他命。」等語 。
3.又於109年3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剛才檢 察官有問你107年9月15日時,你跟被告相約,你回答是有跟 他購買毒品,是否還記得多少數量?什麼種類?)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辯護人問:你跟被告買的目的是要轉售 、自用還是有什麼其它用處?)跟朋友去的。」、「(辯護 人問:我剛剛問的是你跟被告購買毒品的目的為何?)那時 候情緒不穩定,是朋友買了自己用。」、「(辯護人問:你 如何聯絡上被告?)是一個朋友聯絡的。」、「(辯護人問 :你自己有無跟王榮聖講到話?)電話好像有的樣子,太久 了。」、「(辯護人問:你如何得知王榮聖的電話?)朋友 打的。」、「(辯護人問:所以你當天去跟王榮聖交易時, 是跟朋友一起過去的?)應該是跟朋友一起過去的。」、「 (辯護人問:就是除了檢察官剛才問你的107年9月15日起訴 書所載的當天,這一件之前是否有跟王榮聖購買過毒品?) 沒有。」、「(辯護人問:你在107年9月15日之前曾經有跟 你朋友一起去跟王榮聖拿過東西是嗎?)只有打電話的時候 。」、「(辯護人問:你講的打電話的時候,是不是剛才我 們所講的、檢察官問你的107年9月15日打電話這一次?)對 。」、「(辯護人問:在那之前你有無跟王榮聖見過面、打 過電話?)沒有。」、「(辯護人問:是否還記得你當天最 後跟被告買了多少量的安非他命?)我跟朋友過去那天拿10 00塊的。」、「(辯護人問:那1000塊的毒品你最後吃掉了 嗎?)沒有,那是心情不好,然後我跟朋友一起去的。」、 「(辯護人問:你買了1000塊的安非他命,我的問題是這10 00元的安非他命你有無吃掉?)那時候應該有,因為跟朋友 一起的。」、「(辯護人問:【提示同上卷張海龍警詢筆錄 即第162頁,並告以要旨】最下面當時在警局的時候,警察 問你『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 ,你回答『我9月15日曾經買過一次,但是想到老婆、小孩 就沒有吸,買的安非他命就丟掉了』究竟到底是丟掉了還是 吸了?)這樣我記得了,那時候去跟他購買毒品,老婆一直 跟我講說不要去碰,就有正當職業,然後想想就拿去丟掉了 。」、「(辯護人問:你是否確定你沒有吸?)那時候是丟 掉了沒有吸。」、「(辯護人問:你是否確定?)是。」、 「(辯護人問:【提示張海龍警詢筆錄第5頁之譯文即同卷 第165頁上方,並告以要旨】警察後來又再重問一次這個問



題『你跟王榮聖買了安非他命之後,最後一次吸食的時間、 地點』,你說你是在9月15日當天買完的時候8時許,你就在 你自己的4135-U2小客車上面吃掉了,那你剛才跟我講『你 想想確實是丟掉了,因為老婆有規勸你』,你到底有沒有吃 ?)那個是應該丟掉了,那一次我回程是往大甲的方向回程 。」、「(審判長問:你方才證述,此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是有朋友跟你一起去,當時是不是有人跟你一起去?)我跟 朋友。」、「(審判長問:是什麼樣的情形?)就是朋友要 打給他,可能用我的電話,我朋友跟我借電話,用我那支手 機打。」、「(審判長問:可否將過程完整的敘述?)因為 我朋友跟他比較熟,我跟他不熟,所以我朋友幫我聯絡,用 我的電話打。」、「(審判長問:剛才譯文的內容你不是說 是你跟被告對話?)對,是我跟他的對話。」、「(審判長 問:你朋友是否都在旁邊?)對,那天他有去。」、「(審 判長問:實際交易的時候,拿錢、拿東西都是你自己跟被告 ,是否如此?)那好像是跟朋友一起去的,因為我跟他不熟 。」、「(審判長問:拿錢、拿東西是你自己有下去跟被告 見面,你有看到他,你拿給他,他拿東西給你,是否如此? )應該是,因為太久了。」、「(審判長問:你不是只有跟 被告買這一次?)對,就只有一次而已。」、「(審判長問 :交易的時候,你朋友在做什麼?)在車上。」、「(審判 長問:你朋友沒有下車?)應該是。」、「(審判長問:所 以只有你下去?)應該是我朋友下去的樣子。」、「(審判 長問:事實到底是如何?照你真實的記憶回答?你方才說是 你交錢給被告,被告拿東西給你是這樣,那朋友人在哪裡? )車上。」、「(審判長問:你朋友姓名為何?)林懷志。 」、「(審判長問:【提示張海龍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第 2頁即107年他字第6374號卷第162頁,並告以要旨】…,一 開始警員問你,你說沒有用丟掉了,但是後來接著問你之後 ,你說願意配合辦案,後來你連著兩次都講說在車上用完了 ,到底是如何?)應該是在車上用完了。」、「(審判長問 :所以那一次有用掉?)對,有用掉。」、「(審判長問: 安非他命確實是在你自己駕駛的小客車上施用的?)對。」 等語。
4.證人林懷志於109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 :你是否有陪張海龍去全家便利商店等過王榮聖?)有。」 、「(辯護人問:你陪張海龍去全家便利商店等王榮聖,是 否要購買毒品?)是。」、「(辯護人問:是誰跟誰購買毒 品?)張海龍王榮聖購買毒品。」、「(辯護人問:是否 是107年9月15日晚上7時5分這一次?)沒有印象,有點忘記



了。」、「(辯護人問:你剛才說跟張海龍曾經有一起相約 到全家便利商店,要向王榮聖購買毒品?)是。」、「(辯 護人問:在你的印象裡面那一次在全家便利商店有無交易成 功?)也沒有交易成功。」、「(辯護人問:為什麼沒有交 易成功?)他說也是缺貨。」、「(辯護人問:王榮聖說欠 貨?)是。」、「(審判長問:你跟王榮聖拿甲基安非他命 只有這一次還是有其他次?)沒有,就只有這2次而已。」 、「(審判長問:就只有這一次跟陪張海龍的那一次?)對 。」等語。
5.觀諸證人張海龍林懷志上開所述,證人張海龍於警詢及偵 訊時均證述係由其於107年9月15日18時7分許、18時47分許 、19時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並於同日19時10分許,在被告居所附 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外,由其交付1000元現金予被告,向被告 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絲毫未提及當時有其他友人與其一 同前往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乙事,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卻 證稱當時係由友人林懷志與其一同前往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等情,可見證人張海龍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述,已對當時 實情有所隱瞞,是否全然可信,並非無疑。又證人張海龍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當時係與友人林懷志一同至被告居所附近 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向被告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惟 證人林懷志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其雖曾陪同張海龍至某全家 便利商店,欲向被告購買毒品1次,然該次因被告缺貨,並 未交易毒品,足見證人張海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向被告 購得甲基安非他1包乙節,已與證人林懷志於本院審理證述 之內容不符,是否可採信,亦非無疑。況證人張海龍於警詢 時,就當時向被告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是否曾施用該 包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已前後所述不一之情況;再於本院審 理時就其向被告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是否曾施用該甲基安 非他命,及當時與林懷志一同前往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時,係由何人下車與被告交易毒品等情,仍前後所述顛倒反 覆,然依證人張海龍所述,其僅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次,其記憶當不致混淆,其既能清楚記憶當時係在被告居所 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外,由其交付1000元現金予被告,向被 告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豈會對當時購得該包甲基安非他 命後,是否曾施用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反有記憶不清之 情況,益徵證人張海龍上開警詢及偵訊時所述,實啟人疑竇 ,尚非可採信。另證人張海龍於108年3月5日經警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



局通霄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採集尿液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足憑( 見他卷第177頁、偵卷第121頁),足見證人張海龍於107年9 月15日時,是否確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是否有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之習性,均無從自卷內資料得以證明。是自無法以 證人張海龍上開存有矛盾、瑕疵之證述,而為不利被告犯罪 事實之認定。
(二)關於證人張健華證述其於107年9月20日20時21分許,在被告 居所廚房,向被告購買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詞,是否可 採信之部分:
1.證人張健華於108年2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所吸食 的毒品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的?)我是向王榮聖之人購 買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問:你是如何向王榮聖之人 購買安非他命?是如何進行連絡交易買賣毒品事宜?)我向 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時,我都是利用我所使用的0000-0 00000號電話與王榮聖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詢問他現在人在哪裡、現在有沒有空、我現在要去你家找 你或約在何處見面,以進行毒品安非他命買賣交易。」、「 (問:你打電話給王榮聖時問說:『喂;你回去了嗎;是; 你先過來砂鍋魚題這邊可以嗎;可是車子被我老婆開出去了 ;到你家喔;他如果回來我馬上打給你,看你到哪裡了;好 好;喂你到哪裡了;我快到你家了;好』等語,並未提及要 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情事,你這樣講王榮聖如何知道你是要向 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我們有吸食毒品為了避免電話遭監 聽,雙方都有默契,在電話裡不會講得很清楚,他聽到我的 聲音及看到我的電話就知道我是誰,他當然知道我是要向他 購買毒品。」、「問:【警察提示監察王榮聖所持用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電話譯文資料供你指認,上記電 話於107年9月20日下午19時10分及107年9月20日下午20時1 分與你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譯文】是否就是 你向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施用之通話內容?譯文內容是 否均屬實?是否需要重新撥放上記對話之監錄內容?你有無 其他辯釋?)上記2通譯文內容確實是我向王榮聖購買毒品 安非他命時之電話對話內容,不需要重新撥放電話對話之監 錄內容,我沒有其他辯解。」、「(問:上記通話內容是你 向王榮聖購買何種毒品?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哪裡?數 量及價錢是多少?毒品如何包裝?毒品是由何人交給你的? )我以電話向王榮聖聯絡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後約20分鐘後, 我在108年9月20日20時21分左右,在王榮聖住處以新臺幣1 千元,向王榮聖購買安非他命1包,用夾鏈袋包裝,重多少



公克我不清楚,毒品是王榮聖親手交給我的。」、「(問: 你於何地將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錢交給王榮聖的?如何交易 ?)我是在王榮聖住處一樓往內經過客廳後面左轉他家廚房 內,我當場拿現金新臺幣1千元跟王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 ,王榮聖從口袋拿出一包安非他命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毒 品方式完成交易。」、「(問:你於上記時、地向王榮聖所 購買之安非他命現於何處?)我於108年2月24日15時許向王 榮聖購買毒品安非他命在住所房間內吸食用完了。」等語。 2.嗣於108年2月26日偵訊時證稱:「(問:9月20日是否有交 易毒品?)是。」、「(問:【提示譯文】何時交易毒品? )晚上10時左右在王榮聖的住處,他的住處在臺中,我知道 路過去,但我不知道他的住址。」、「(問:是不是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是。我不會背,但是我聽到檢 察官說地址,就知道地址正確,因為我去過。」、「(問: 你打電話過去就約定到他家?)是。」、「(問:買多少毒 品?)1小包安非他命,花1千元買也沒有秤重,我不知道多 少公克。」、「(問:對方是有幾個人出來?)只有他一個 ,我也是一個人去買,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他家一樓廚房 裡交易的,買完之後我就直接回家。」、「(問:你為何在 警局說交易當日是在晚上8時21分,究竟警詢中或是偵查中 陳述正確?)我剛剛太緊張了,是以警詢為準。」、「(問 :究竟8時21分交易還是10時許才交易?)8時21分交易,是 20幾分,沒有那麼準確是在21分。」等語。 3.惟於109年3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在警 察局都有講說107年9月20日有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是否是 事實?)不是,因為我跟我堂弟,他打電話給王榮聖,我們 是有去被告家,是我堂弟跟被告在裡面講的,我是在外面, 所以不知道事情。」、「(檢察官問:你為何在警察局、檢 察官那裡都講,是你在王榮聖的住處,以1000元向王榮聖購 買安非他命1包,毒品是王榮聖親手交給你的?)我在派出 所那裡問筆錄,因為當時我是很害怕,我才這樣講的。」、 「(檢察官問:為何在檢察官那裡也是這樣講?)但是的確 跟被告通話紀錄那是我堂弟,我們是有一起去被告家裡,但 是是我堂弟跟他講的。」、「(檢察官問:你有無購買?) 沒有,真的沒有。」、「(檢察官問:你為何在地檢署或者 在警察局都講說是被告親手交給你?)不是,我很害怕才會 這樣講。」、「(檢察官問:一開始就有問你,檢察官或警 察有無恐嚇、脅迫你或者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問你,你剛才 講沒有,那你有什麼好怕?)我怕我會有事情。」、「(檢 察官問:當時是你買的還是兩個一起買的?)沒有一起買,



是我堂弟。」、「(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你堂弟要去買? )我不知道,因為被告是我第一次認識,是我堂弟帶我去的 。」、「(檢察官問:事實究竟是如何?)是我跟我堂弟一 起去,是他跟被告接洽的,是林懷志買的,兩個沒有一起出 資,是林懷志出的錢。」、「(檢察官問:買回來的時候是 否兩個人一起施用?)是」、「(檢察官問:所以你也知道 林懷志要去找被告買,是否如此?)是。」、「(辯護人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你跟林懷志去找王榮聖,知道林懷志 是要跟王榮聖購買毒品,是林懷志跟你講的,還是你親見親 聞的?)林懷志跟我講的。」、「(辯護人問:你跟林懷志 一起到了王榮聖家裡面去之後,有無看到王榮聖林懷志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或者是進行毒品的種類、數量、金額的磋 商?)沒有。」、「(辯護人問:你怎麼知道林懷志當天確 實到了王榮聖家裡面之後,有跟王榮聖進行交易?)沒有看 到。」、「(辯護人問:你是否確定沒有看到?)是。」、 「(辯護人問:你是與林懷志離開王榮聖家裡多久之後,跟 林懷志一起施用?)到山上的住所。」、「(辯護人問:中 間這段時間林懷志是否還有到過其他的地方?)有,到過東 勢他朋友那邊。」、「(辯護人問:林懷志去找他朋友做什 麼,你是否知悉?)不知道,我在車上等。」、「(辯護人 問:你在車上等,林懷志下去找他東勢的朋友大約多久?) 差不多10分鐘。」、「(辯護人問:大概10分鐘他們去做什 麼你也不清楚?)對。」、「(辯護人問:但是接下來從東 勢折返你們部落之後就有施用?)對。」、「(辯護人問: 【請鈞院提示證人張健華108年2月26日偵訊筆錄第1頁下方 即108年偵字第9304號卷第33頁,並告以要旨】…究竟107年 9月20日你們去完王榮聖家之後,隔了多久你才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很久。」、「(辯護人問:所以你剛才回答我, 你們去完東勢之後返回部落就馬上跟林懷志共同施用這一段 ,請你確認這一段是事實嗎?還是隔了很久你才施用的?) 隔了很久才施用的。」、「(辯護人問:隔了很久你才施用 的那個毒品,是王榮聖親手交給你的,還是林懷志給你的? 還是你從其他管道取得的?)林懷志給我的。」、「(辯護 人問:林懷志給你的時候,是否有跟你講,他是跟何人購買 的?)沒有。」、「(檢察官問:你們去找被告是要去買甲 基安非他命對不對?)對。」、「(檢察官問:你們最後為 何離被告他家?既然是去買毒品就是兩種結果,一種是買不 到走了,另一種是買到了走了,到底是哪一種?到底有沒有 買到?)有。」、「(辯護人問:剛才有請教過你,你跟林 懷志一起去被告家裡,你有無看到林懷志王榮聖在進行毒



品的數量、種類以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樣的過程,你回答 我『沒有』,但是你剛才又回答檢察官說,你們離開王榮聖 住家的時候是有買到的,請問有買到你的憑據是什麼?你為 什麼覺得是有買到?)因為林懷志有給我看,在半路上的時 候。」、「(辯護人問:哪個半路?是你們到東勢朋友家的 路上,還是從東勢返回你們部落的路上?)東勢返回部落的 路上。」、「(審判長問:【提示張健華9月20日譯文即108 年偵字第9304號卷第49頁,並告以要旨】這份譯文的內容都 不是你跟王榮聖的對話,是否如此?)是。」、「(審判長 問:【提示張健華2月26日下午偵訊筆錄第2頁即108年偵字 第9304號卷第35頁,並告以要旨】…你說『只有他一個,我 也是一個人去買,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他家一樓廚房裡面 交易的,買完我就直接回家』,當時你是這麼樣講的,跟今 天講的不一樣,為什麼會如此,請確認一下?)當時真的是 我們兩個人去。」、「(審判長問:你當時是說在一樓廚房 內交易的,他們交易的時候你是否就在現場旁邊?)沒有, 我是在外面。」、「(審判長問:你為何會知道是在一樓廚 房交易的?)我是在客廳,他們兩個轉過去有一個門,就在 那邊。」、「(審判長問:他們兩個進去交易的?)是。」 、「(審判長問:你當時是否也知道林懷志進去王榮聖家裡 的廚房就是要去交易?)是。」、「(審判長問:照你所述 ,後來你跟林懷志還有去東勢找朋友?)是。」、「(審判 長問:去找朋友之前,甲基安非他命就買好了是不是?)對 他是在半路上給我看的」等語。
4.證人林懷志於109年5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 :【請鈞院提示108年偵字第9304卷第77頁張健華2月26日警 詢筆錄後附譯文,並告以要旨】這是張健華所持用的0000-0 00000電話跟王榮聖之間的對話,對話裡面使用張健華手機 的人跟王榮聖是相約在砂鍋魚頭,接下來他們就說如果回來 了就馬上打給你,看你到哪裡,再來持用張健華手機的人說 ,我快到你家了,王榮聖就說好,你是否有印象你或是張健 華曾經跟王榮聖有這樣的對話記錄?之前問過證人張健華, 他說該通電話裡面的聲音不是他講的,問你的印象,你是否 有跟王榮聖講過這樣子的對話?)有。」、「(辯護人問: 所以這裡面B張健華的部分,事實上是你拿張健華的手機去 跟王榮聖對話?)對。」、「(辯護人問:你們這一次的時 間是在107年9月20日晚上7、8時左右,看譯文你們是相約到 王榮聖的家裡去,請問你們該次到王榮聖的家裡是要做什麼 ?)購買毒品。」、「(辯護人問:後來是否有交易成功? )沒有,這次沒有。」、「(辯護人問:只是相約去但是沒



有交易成功?)對。」、「(辯護人問:你們那一次是約定 要購買什麼東西?)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辯護 人問:你們沒有買成功之後,後來你跟張健華去哪裡?)回 去。」、「(辯護人問:為什麼那一次沒有交易成功?)王 榮聖說沒有東西。」、「(辯護人問:王榮聖說沒有東西, 所以你跟表哥張健華就回去了?)對。」、「(辯護人問: 按照上一次張健華開庭的證述,他說還有去一個東勢的朋友 家,是否有印象?)沒有。」、「(辯護人問:張健華說你 們回去的時候,還有繞去東勢的朋友家,才回去部落?從王 榮聖家裡離開之後,先到一個東勢的朋友家去,然後才返回 你們部落,是否還有印象有一段?)沒什麼印象。」、「( 檢察官問:你去被告家裡的時候,是否有買到毒品?)沒有 。」、「(檢察官問:為何張健華說有?)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張健華說你有拿給他看?)沒有,我確實沒 有拿到。」、「(檢察官問:可是上次張健華證述你在半路 上有拿給他看?)確實沒有。」、「(審判長問:你剛才說 這個對話內容是你跟王榮聖聯絡的,是否如此?)是。」、 「(審判長問:當天是否的確有到約定的地點跟王榮聖見面 ?)是。」、「(審判長問:第一通電話是7時10分,後來 是晚上8時01分打的,既然王榮聖沒有貨,那不要見面就好 ,為何隔了一小時之後又跑去跟王榮聖見面白跑一趟?)因 為我們已經出來了,既然到外面了,我跟就碰個面。」、「 (審判長問:你跟王榮聖見面的地點,那個地點是在什樣的 地方?)就類似家裡這樣,我也不清楚那是哪裡。」、「( 審判長問:是一個住處是不是?)是。」、「(審判長問: 是什麼樣的住處?)樓房。」、「(審判長問:你也不知道 是王榮聖的家還是別人家?)對,我不知道。」、「(審判 長問:你跟張健華是否都有上去?)對,只有我去而已,張 健華沒有去。」、「(審判長問:張健華在哪裡?)在車上 等。」、「(審判長問:你上去之後待多久?)沒有多久就 下來了。」、「(審判長問:可否說明你上去之後的情形? )就這樣講一講,王榮聖說沒有貨,我就說那下次我再來就 好,我就走了。」、「(審判長問:張健華上次來開庭的時 候證稱,陪你去找王榮聖之後,在回去的路上,你有請他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如此?)沒有。」、「(審判長問: 你當天跟張健華除了去王榮聖家裡之外,還有去哪裡?)沒 有印象,只記得直接回去而已。」、「(審判長問:你為何 有印象這次沒有拿到毒品?)因為沒有拿到東西很清楚。」 、「(審判長問:你跟王榮聖拿甲基安非他命只有這一次還 是有其他次?)沒有,就只有這2次而已。」、「(審判長



問:就只有這一次跟陪張海龍的那一次?)對。」等語。 5.觀諸證人張健華林懷志上開所述,證人張健華於警詢及偵 訊時均證述係其於109年9月20日19時10分許、20時01分許,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嗣並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被告居所廚房內,由其交 付1000元現金予被告,向被告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惟證 人張健華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當時係由其堂弟林懷志使用其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上開時間,與被告通話聯繫 ,並由林懷志出錢進入被告居所廚房內,與被告交易毒品, 其僅係陪同林懷志前往被告居所並在外面等候等情,足徵證 人張健華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述,已與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 容不一,是否可採信,已非無疑。又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 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於107年9月20日19時10分53秒、20時01分58秒之通訊監察 錄音光碟內容,其中107年9月20日19時10分53秒之通訊監察 譯文中「你回去了嗎?」,經實際播放時,聲音聽起來比較 像「你,懷智(音譯)啊」,有本院勘驗結果可稽(見本院 卷第193頁至第194頁),且上開對話內容係林懷志與被告之 通話內容,業經證人張健華林懷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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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