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985號
TCDM,107,訴,2985,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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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翔証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6月18日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楊翔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翔証就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8日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 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未敘 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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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