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6號
PHDM,109,單禁沒,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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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西藥成分「Sildenafil Citrate」及「Dapoxetine」成分之禁藥共計四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築因涉嫌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澎湖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而扣案之「Extra Super P-Force 」內服藥品1 盒( 內含4 粒藥錠,下稱系爭扣案物),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 之禁藥,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又藥事 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 」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 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 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 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 ,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4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 8 年7 月15日確定,並於109 年7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系爭扣案物經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於108 年3 月27日在○○ 商港○○碼頭實施貨物拆檢時查獲,查獲當時系爭扣案物係 包裝完整未拆封之藥盒,並置於包裹紙箱內,經安檢人員會 同嘉義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會同查看及開拆後,發現系爭扣案



物於藥物外盒上記載「Sildenafil Citrate」及「Dapoxeti ne Hcl Tablets」、「Extra Super P-Force 」、「4 Tabl ets 」等字樣,經嘉義縣衛生局依外盒成分欄記載判斷,系 爭扣案物含有「Sildenafil Citrate」及「Dapoxetine」藥 品成分,該2 種成分均為須查驗登記之藥品成分,屬藥事法 第22條第2 款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有扣押筆錄、扣 押目錄表、嘉義縣衛生局108 年4 月19日嘉衛藥食字第0000 0000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復審酌因系爭扣案物數量有限, 尚難進行成分檢驗,且系爭扣案物為被告於網路上搜尋後購 買,並由大陸地區廣東市所寄出之貨物,亦經被告供述屬實 且有代轉貨物合約書、○○商行聲明書可憑,佐以上開查獲 當時系爭扣案物之包裝狀態及輸入情形,且堪認系爭扣案物 屬含有「Sildenafil Citrate」及「Dapoxetine」之禁藥。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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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