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7號
CTDV,109,除,16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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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許文龍即許金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孟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8年 度司催字第2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4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1月20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台灣合成橡膠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許金溪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 割協議、印鑑證明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 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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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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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0078-NX-0072182-2 │股票│1 │150 │
│ │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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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0080-NX-0117871-1 │股票│1 │18 │
│ │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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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0084-NX-0175482-3 │股票│1 │33 │
│ │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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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0086-NX-0216898-7 │股票│1 │70 │
│ │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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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