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號
CTDV,109,重訴,13,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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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文永 
      潘淨珠 
      黃家瑜 
      陳錦鸞 
      陳錦玫 
      陳聰明 
      蔡美英 
      唐嘉恩 
      利怡瑩 
共   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春華 
      吳明峰 
      許柯順珠
      黃方來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9年7月
2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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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