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7號
CTDV,109,補,637,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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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7號
再審原告  伍月香 

再審被告  黃舜挺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
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未繳納再審裁判費。而原確定判決關於再審原告提起第二審訴
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於108年7月3日以108年
度橋簡字第240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元,是以本件再
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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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